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52號李寶珠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小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寶珠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寶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李寶珠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