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000022號陳建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略)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住同上
胡綵麟 住同上
被 告 陳建凱 籍設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冬山鄉(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7,440元,及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萬899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0萬7,4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99元
合 計 20,899元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