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506號蔣麗玉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0訴字第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麗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5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蔣麗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淳頤律師(即陳秋燕之遺產管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蔣麗玉 籍設臺北市(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其餘當事人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淳頤律師(即陳秋燕之遺產管理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燦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