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60號林芫逸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訴字第3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芫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0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芫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蘇筱娟 住
被 告 林芫逸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680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32,68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