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000005號黃仲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仲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仲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略)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被 告 黃仲瑋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9,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4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40萬9,807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