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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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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38號原告黃老櫻(嬰)、黃秀慧、周永裕;被告林鴻吉、林惠珠、劉阿琴、潘玉鐶、林哲良、李麗花、陳淑玲、馬倉頡、曾志文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及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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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38 號
 
主旨:公示送達㈠原告黃老櫻(嬰)、黃秀慧、周永裕及被告林鴻吉(林黃完之繼承人)、林惠珠(林黃完之繼承人)、劉阿琴(劉煥輝之繼承人)、潘玉鐶(劉煥輝之女潘劉彩雲之繼承人)、林哲良(林黃完之繼承人)、李麗花(林廖陳免之長女陳廖罔市之養女陳來富之繼承人)、陳淑玲(林廖陳免之三女馬廖阿惜之長男馬阿元之長女馬英花之繼承人) 、馬倉頡(林廖陳免之三女馬廖阿惜之長男馬阿元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㈡被告曾志文(即被告曾艶輝之承受訴訟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及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民事裁定正本是曾志文經本院裁定為被告曾艶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原告及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曾鴻源
曾國榮
曾國忠
曾志文
曾素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鴻源、曾國榮、曾國忠、曾志文、曾素精為被告曾艶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30
  • 更新日期:113-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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