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031號陳瑞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8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宜簡31字第0045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瑞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3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瑞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琬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劉朝枝 住
訴訟代理人 劉庭豪 住
被 告 陳瑞雄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於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胡卜琳
劉朝枝
民國86年6月2日
民國86年6月18日
5萬元
CH No.685829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