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1號歐陽啓恩之判決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陽啓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歐陽啓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王紅梅 住
被 告 歐陽啓恩 住
居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