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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002號NGUYEN THI HANG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NGUYEN THI HANG(中文名:阮氏衡)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號NGUYEN THI HANG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HANG(中文名:阮氏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HANG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HA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秉翰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