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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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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379號巫桂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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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巫桂蘭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379號巫桂蘭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巫桂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桂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5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桂蘭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秉翰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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