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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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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8號張名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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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名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定節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趙品鈞  住新北市三重區(略)
      陶瑞華  住新北市中和區(略)
      謝明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略)
相 對 人 張名泉  住臺北市松山區(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表:宜蘭縣宜蘭市OO段OO號、OO建號不動產。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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