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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8號張名泉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名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定節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趙品鈞 住新北市三重區(略)
陶瑞華 住新北市中和區(略)
謝明成 住新北市板橋區(略)
相 對 人 張名泉 住臺北市松山區(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表:宜蘭縣宜蘭市OO段OO號、OO建號不動產。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