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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000006號張振誠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振誠開庭通知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張振誠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振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開庭通知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通知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29日上午10時整於本 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