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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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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43號簡志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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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簡志龍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3號簡志龍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簡志龍住所拆除遷移不詳,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
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秉翰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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