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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0931號吳家宏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家宏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931號吳家宏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家宏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吳家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3-03-23
- 更新日期:113-03-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