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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28號被告雷祥立、被告雷祥家、被告林素華、被告游秀鶴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重訴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雷祥立、被告雷祥家、被告林素華、被告游秀鶴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