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44號陳明祈、王玉霞、方修本、方信棋、方嵩棋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1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明祈、王玉霞、方修本、方信棋、方嵩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明祈、王玉霞、方修本、方信棋、方嵩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國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陳明祈(即黃阿琳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王玉霞(即黃阿琳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方修本(即黃阿琳之繼承人)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方信棋(即黃阿琳之繼承人)
籍設新北市(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方嵩棋(即黃阿琳之繼承人)
籍設同上(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新臺幣33,100元。如被告逾期不為預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通知原告墊支,如原告亦不為墊支,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