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058號莊義誠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補58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義誠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58號補繳裁判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義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黃于庭
被 告 莊義誠
莊義宗
莊義彬
陳文亮
莊頴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黃于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5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