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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原小字第1、3、5、6號黃莙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莙貫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原小字第1、3、5、6號損害賠償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3時40分、3時45分、3時5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