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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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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47號江冠緯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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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小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冠緯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冠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林逸凱   
被   告 江冠緯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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