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25號葉義松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8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25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義松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義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25號
原 告 王東松
被 告 葉義松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即新臺幣肆佰玖拾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