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000519號葉永青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小字第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永青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已於112年12月22日當庭撤回起訴。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永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