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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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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000519號葉永青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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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小字第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永青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已於112年12月22日當庭撤回起訴。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永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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