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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28號NONG KIM CUC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NONG KIM CUC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NONG KIM CUC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NONG KIM CUC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公示送達判決之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NG KIM CUC(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8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枚,沒收之。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