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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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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49號施素瑛、王明淑及黃朝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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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原告施素瑛、追加原告王明淑及被告黃朝國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
          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施素瑛、追加原告王明淑及被告黃朝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王息忠  住
王息慶  住
王息煌  住
王貴正  住
王文珍  住
王文玲  住
陳林美錦  住
陳春金  住
陳春來  住
陳春和  住
陳春標  住
陳進益  住
陳振華  住
陳秀珠  住
陳德才  住
陳德全  住
王婉淑  住
王婉鈴  住
王婉悳  住
王婉孜  住
王慈華  住
王志浩  住
王志成  住
林明鴻  住
上二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追加原告  楊連進  住
訴訟代理人 賴秋桂  住
追加原告  施莊蓮  住
施素瑱  住
施素瑛  住
施伯達  住
施素琬  住
林施美玉 住
施世華  住
施世祿  住
施美枝  住
施世榮  住
邱富濱  住
邱裕翔  住
邱富聰  住
邱子真  住
王森茂  住
陳冠百  住
陳冠蓉  住
王益宏  住
王宗弘  住
王宗垣  住
王明惠  住
王明芬  住
王明淑    住
王鄭玉珠 住
王佳瑞  住
王佳祺  住
王國交  住
王勝宏  住
王謙維  住
王紹俊(兼王吳居治之繼承人)
        住
王昭杰(兼王吳居治之繼承人)
           住
劉楊鳳嬌 住
楊阿月  住
楊阿銀  住
楊麗穎  住
潘東琨  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芬貞  住
追加原告  施素瑾  住
王佳怡  住
楊長春  住
被   告 黃宗文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黃賢德  住
黃惠珍  住
黃文玲  住
黃雅玲  住
黃朝國  住
黃昱賓(原名黃昱棋)

黃品綺(原名黃曼珍)


            黃輝昌(兼黃鳳美之繼承人)

黃春惠(兼黃鳳美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黃鳳如(兼黃鳳美之繼承人)

林碧玲(即林家鴻之繼承人林松溪之繼承人)

林碧眞(即林家鴻之繼承人林松溪之繼承人)

林碧昭(即林家鴻之繼承人林松溪之繼承人)

林靜宜(即林家鴻之繼承人林松溪之繼承人)

江世偉  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宗文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賢德、黃惠珍、黃文玲、黃雅玲、黃輝昌、黃朝國、黃昱賓、黃品綺、林碧玲、林碧眞、林碧昭、林靜宜、江世偉、黃春惠、黃鳳如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賢德、黃惠珍、黃文玲、黃雅玲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朝國應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江世偉應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春惠應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黃輝昌、黃春惠、黃鳳如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王息忠、王息慶、王息煌、王貴正、王文珍、王文玲、陳林美錦、陳春金、陳春來、陳春和、陳春標、陳進益、陳振華、陳秀珠、陳德才、陳德全、王婉淑、王婉鈴、王婉悳、王婉孜、王慈華、王志浩、王志成、林明鴻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收件年期
字號
權利人
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地上權人之繼承人
1
宜蘭縣OO鎮OO地號
 
80年
羅地字第012165號
黃宗文
80年8月8日
全部1分之1
土地一部
空白
 
2
78年
 
羅地字第013903號
 
黃秀霞
78年10月16日
9分之1
 
黃賢德、黃惠珍、黃文玲、黃雅玲、黃輝昌、黃朝國、黃昱賓、黃品綺、林碧玲、林碧眞、林碧昭、林靜宜、江世偉、黃春惠、黃鳳如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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