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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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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12號賴朝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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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宜小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朝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朝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賴朝順  籍設宜蘭縣宜蘭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542元,及其中3萬6,665元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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