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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000021號劉凱峰(原名劉震宇)之裁定、撤回聲請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3羅簡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凱峰(原名劉震宇)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撤回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撤回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凱峰(原名劉震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劉凱峰(原名劉震宇)
籍設花蓮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