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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曾煜玹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曾煜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劉婉玉
裁定節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鼎佑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3號10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葉珈成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呂絃構 住高雄鹽埕郵局第5之76號信箱
相 對 人 曾煜玹 住宜蘭縣礁溪鄉(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關 係 人 劉祖華 住桃園市中壢區(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