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274號李晉維(原名張博鈞)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簡274字第003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晉維(原名張博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7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晉維(原名張博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琬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王嘉瑋
被 告 張禹堂
王喬恩
李晉維(原名張博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文傑
姜乃豪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其中被告張禹堂、王喬恩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被告李晉維(原名張博鈞)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