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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67號魏阿來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訴字第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阿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7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阿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慈安寺
法定代理人 曹日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映廷律師
被 告 魏阿來 籍設新北市OO戶政事務所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OO市OO段OOO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下稱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1,19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土地標示:
宜蘭縣OO市OO段OOO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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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 號:字第004874號
登記日期:民國39年9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 利 人:游阿根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地 租:(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一部)
證明書字號:字第001444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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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