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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22號游能派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游能派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22號游能派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游能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能派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能派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