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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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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小字第000067號王書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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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書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小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節本: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1,431元整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略)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台北市中山區(略)
被   告 王書恒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王書恒應給付原告21,436元整,及其中17,810元自民國93年3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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