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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小字第000067號王書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書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小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節本: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1,431元整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略)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台北市中山區(略)
被 告 王書恒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王書恒應給付原告21,436元整,及其中17,810元自民國93年3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