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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0565號本間俊英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繼565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張南帆(本間南帆)法定代理人本間俊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繼字第565號拋棄繼承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張南帆(本間南帆)法定代理人本間俊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劉詩群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