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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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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3號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民事裁定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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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112司拍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詩婷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 朱政全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宋慧明  住臺北市
居宜蘭縣
居臺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王琦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居宜蘭縣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王琳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居宜蘭縣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關 係 人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住臺北市
居宜蘭縣
居臺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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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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