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13號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民事裁定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112司拍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宋慧明、相對人王琦、相對人王琳、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詩婷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
送達代收人 朱政全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宋慧明 住臺北市
居宜蘭縣
居臺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王琦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居宜蘭縣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王琳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居宜蘭縣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關 係 人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住臺北市
居宜蘭縣
居臺北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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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