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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48號林太洋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3訴字第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太洋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8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