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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686號許意涵之刑事簡易判決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許意涵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86號許意涵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意涵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到院領取。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公告欄,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意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287號、第7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意涵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滿漢大餐酸菜牛肉拌麵」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如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