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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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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0861號陳勇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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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陳勇毅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861號陳勇毅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勇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公告欄,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毅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勇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蔚宸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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