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000506號林淑芳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羅小字第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50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淑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住
黃柏誠 住同上
被 告 林淑芳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