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000495號撼動建設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羅小字第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撼動建設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49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撼動建設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5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名祐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玉婷 住
被 告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胡子翔 籍設
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