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聲字第000040號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蒼霖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3司聲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蒼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4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蒼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律師
住臺北市基隆路
相 對 人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曾貴爵 住金門縣金城鎮
居宜蘭礁溪
林垣百 住臺北市信義區
居桃園市楊梅區
呂進陽 住宜蘭縣冬山鄉
居宜蘭縣冬山鄉
徐名均 住宜蘭縣冬山鄉
居宜蘭縣羅東鎮
李蒼霖 設籍宜蘭縣員山鄉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5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334,000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