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65號芯年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林坤德、汪政緯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芯年環保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坤德、被告汪政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芯年環保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坤德、被告汪政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游榮文
被 告 芯年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汪政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31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 起至民國112年9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94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 起至民國112年9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