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10號陳美鳳之113年度宜簡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 年3 月8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鳳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耀弘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源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即新
臺幣伍佰零捌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