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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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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10號陳美鳳之113年度宜簡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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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 年3 月8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鳳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耀弘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源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即新
臺幣伍佰零捌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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