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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02號林鳳稚、蔡錦章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3訴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鳳稚、被告蔡錦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鳳稚、被告蔡錦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甘秀鳳
被 告 林鳳稚
蔡錦章
張三豐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12年度調字第131號改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