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212號林振富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訴字第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振富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2號返還代墊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振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簡美惠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林振富(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四海(男,民國31年11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100154019號)之遺產範圍内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1,240元,及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8,8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26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萬1,24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