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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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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80號黃教華之113年度宜簡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狀繕本及113年4月11日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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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80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教華之起訴狀繕本及113年4月11日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調解,後於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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