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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07號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訴字第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 告 張京京即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874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1: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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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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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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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計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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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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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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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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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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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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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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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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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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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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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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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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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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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元
|
64,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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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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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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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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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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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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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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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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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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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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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計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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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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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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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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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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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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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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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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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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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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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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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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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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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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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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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元
|
64,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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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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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7月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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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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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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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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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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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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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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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