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405號簡清雲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簡字第4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清雲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開庭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40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開庭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清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吳玉娟
被 告 簡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簡調字第17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OO市OO路O段OO號O、O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自112年9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5,000元。
三、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