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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78號高明信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3年度宜簡字第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明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78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明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住
被 告 高明信 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