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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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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8號王韻涵、洪承煥(原名洪勝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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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韻涵、洪承煥(原名洪勝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韻涵、洪承煥(原名洪勝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住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住宜蘭縣羅東鎮
相 對 人 王韻涵  住宜蘭縣羅東鎮
居臺中市豐原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洪承煥(原名洪勝軍)
住新北市三重區
居臺中市豐原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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