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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9號童明賢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1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童明賢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童明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一永 住新北市蘆洲區
相 對 人 童明賢 住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159之1號(羅東
鎮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