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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39號周賽華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周賽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賽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