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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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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0號黃唐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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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黃唐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唐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
  ,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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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家繼簡10pdf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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