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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0號黃唐祥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黃唐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唐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
,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唐薛○玉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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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家繼簡10pdf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